你好、某项目投标过程中第一名中标单位中标后、公示期为某月3日-7日、公示期满后、在同月20日左右、参与此次投标的所有单位的保证金已退还、而我单位是此次投标项目中的第二名、在同月25号接到监督办电话通知:我公司被“实名举报”业绩虚假。监督办要求我单位提供业绩佐证,在取证期间提,监督一名工作人员给我公司负责人来电话沟通提供佐证事宜中,同意在此项目第二次投标中我单位不参与第二次投标 ,此事就不再追究。而实际上在我单位未取得佐证之前、监督办已优先取得了、我公司就此项目投标所用业绩所在地住建委的回函,内容为:“此项目不存在”。随后在同月29号监督办通知我公司此项目的负责人到监督办问话、向我公司负责人出示
2021-01-21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