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甲委托乙运输价值十万元的面粉,并支付运费五千元。但乙又与丙签订合同,将面粉交给丙运输,支付3000元,剩下的两千元据为己有。丙在运输途中不小心将面粉掉入河里,面粉全部损害。甲起诉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想乙作为共同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也未对乙的诉讼地位发表明确意见,请问法院能否让乙参加本案审理,如何确定乙的当事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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