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离婚的时候,去民政局离婚的时候,没有去法院,只是在民政局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上面写着每个月。500一年都是6000,但是第一次起诉的时候他不给,他就给4000,现在。他那了一年有不拿了,我在起诉他,可以按离婚协议书,上面的起诉吗,一个月500块钱吗,如果可以的话,在起诉,他还是不按一年6000,给的话,到最后,法院会怎么样判决呢?
2025-10-22 16:18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与前夫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且该协议中明确了每月支付的具体金额为500元或6000元,那么您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关于诉讼请求,您可以要求被告每月支付6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获得这个数额。最终的判决将取决于法庭对双方经济状况和家庭责任的评估。因此,建议您在提出诉讼时,详细说明您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责任,以便法院能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最后,请注意,上述建议仅适用于已签署离婚协议并明确约定了支付方式的情况。对于未签署协议或协议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可能需要考虑其他途径解决,如调解、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