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台资企业A公司的老员工,因为A公司要同B公司合并,A公司要求我们签离职合同,然后重新入职B公司签劳动合作,后面三个月因为两家公司合并失败,然后就一直跟着原来的A公司继续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工作至今4年,总的工作了八年,想请教一下现在提出离职是否可以得到补偿,还是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申请解决
2020-11-07 11:55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