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8年4月26日购买了一份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寿女性团体安康疾病险",合同有效期至19年4月26日止。今年5月20日,即合同有效期满后的第24天,单位织组体检时,本人被医院查出子宫癌,保险公司认为,超过合同期,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回答数:965
您好,是有效的。如果您没有续保的话,保险公司是可以不理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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