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离婚案例分析

2019-07-1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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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与高一双方经人介绍认识, 201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听力不好,社会认知能力差一些,在瞒着原告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结婚证也撕了,双方感情很不好。婚后被告仲秋节、春节也未给原告娘家送节礼。2010年11月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11月12日上午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原告头上起了一个大包,原告96岁的爷爷被吓得在沙发上躺了十几天。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到现在,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离婚。 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原告在被告的哄骗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还在家里乱打乱砸,撕烂结婚证,过节被告也不去原告娘家看望老人。双方感情很不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还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原告96岁高龄的爷爷也被当时场景吓坏了。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原告才告诉家人她经常挨打,自那以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尽半年,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被告还发短信用非常恶毒的语言辱骂原告,从短信内容也看出被告同意离婚。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已死亡的婚姻,特向贵院起诉离婚。 二、原告不应返还彩礼,婚前嫁妆应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具有过错,应少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原告不应返还彩礼。《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2019-07-10 09: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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