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原来是某纺织厂的一名女职工。2017年10月,调动到某烟灰厂工作,烟灰厂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但却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烟灰厂为赵某安排的工作岗位是水中作业。几个月后,赵某发现,该工作劳动强度大,且工厂对这种水中低温作业也没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自己体力吃不消。于是,她找到烟灰厂领导:“我患有很严重的关节炎,恳请领导考虑一下我的特殊情况,给我另外安排一个适当的工作岗位。”然而,烟灰厂领导不同意:“本来我们单位就是勉强录用你的,你的学历、技能等各方面条件都很差,我们单位能接受你,就已经对你不错了。你还要在工作上挑肥拣瘦,不想干就算,到别的单位去找工作。这可以适用劳动法进行仲裁吗
2022-05-04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