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拘留所要带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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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送给的物品限于:日用品和现金和学习书刊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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