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在公司A,签署劳动合同后,2021年3月公司给我到同一个集团下的公司B,并同时签署了劳动合同。在2021年11月末公司给我转到同一个集团下的公司C,未签署劳动合同,现在工资和五险一金都是公司B在给缴纳。 转到公司C未经过我个人同意,公司就给我转过来了,工作的内容也与原来的工作内容不一致了。 请问我这个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赔偿,与集团的人事沟通,说是转的都是同一个集团的,不能给赔偿。 如果公司不赔偿的情况我是否符合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2022-03-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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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符合申请劳动仲裁的。

2022-03-07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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