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在我县园林所工作了11年,现因我姐身体原因,园林所强行辞退我姐,就给3个月的工资补偿和3个月的社保。园林所领导说他们单位是公益单位,没有劳动法规定的1年补偿1个月的规定,是出于人道补偿。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在单位工作了11年是不是可以享受正式员工的同等待遇。我姐今年45岁,就是要求单位把剩下的5年社保缴了就好了,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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