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4

2019-10-1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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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予以终结。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协调确定继续做好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报送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表; (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 (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备案后予以反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法院补正,或予以退回。 第七条 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结论的人民法院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法院告知上访人案件已经终结,并记录在案。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可在涉诉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结或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九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中,因违法办案、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9-10-16 20: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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