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2019-07-25 12:50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2019-07-25 12:50:06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7591今日律师解答 50192

相关推荐
如果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子 买钱需要准备什么 拆迁补偿才会到手上 1回答
责任认定书我签字,对方没签,也没给我一份,这个有效吗 1回答
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怎么办 1回答
暑假工签合同两个月,一个月走人给钱吗 1回答
骑摩托车出交通事故,朋友骑我的车带着我还有一个同学出车祸了,他比较严重,当时我16岁,他成年人,我应该有多少责任 1回答
未婚怀孕告男方什么罪 1回答
改离婚协议的公证处在哪里 1回答
修路拆房子,买房后村委不给办电表盖公章怎么办 1回答
公婆拆迁后的房子证上有儿媳的名字属于他们夫妻财产吗 1回答
老公工资用来还房贷老婆工资用来生活开销离婚了房子怎么分配 1回答
犯寻衅滋事罪怀孕取保有争议怎么办? 1回答
房租拆迁,听证会后还有哪个程序 1回答
危房改造补贴款法院能执行吗 1回答
起诉邻居影响通风和噪音 1回答
有结婚证怎么离婚还有一个孩子现在十一个月,怎么离婚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