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镇里面走了信访途径,镇里将近三个月才出处理意见书,我不同意处理意见书的,到县里面提出复查申请,县里撤消镇里意见书,让镇里政府重新办理,镇里说他们重新办理走程序要等两个月,这种拖延时间的行为合法么?
2021-01-13 17:57你好,《信访条例》第22、33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