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军人内退,想从新安排工作可以吗?
2021-01-21 20:28依据2011年10月29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同文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