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2019-08-15 09:21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 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50至150米外设置发 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 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三) 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 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 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 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 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 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五)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 时处理; (六)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