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独资企业,高薪聘用了一位海归博士毕业生张某,担任总经理。双方达成协议:每月支付工资50000元,全包干,没有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需要自己解决。 工作以后,张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2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踏实多了。几个月后,张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张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先说好的,协议达成,他现在无权反悔。再说,张博士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 请对此案进行评析。此案中谁有过错?为什么?如何纠正?
2022-09-22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