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批号过期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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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显示,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提起诉讼。两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 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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