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员工5.21日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9.30日直接离职走了,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属于公司的东西也没有还回来,当月工资就扣着没给发,等着他回来交接还东西,但是他现在去市场监督部门仲裁我们,根据劳动法未签订合同需要赔偿用工期间双倍工资,有什么反诉的办法吗
2020-11-30 18:1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