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2022-05-22 23:30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通过上述说明,可以看出:非典型担保中物上的担保权人等同于典型担保中的担保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