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8条第三款
2019-11-13 16:212007年的民诉法第208条,在2012年的是第231条。 法律条款如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路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并经申请执路人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时限。被执路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路人的保证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移到了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路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并经申请执路人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时限。被执路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路人的保证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