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担保期内,债权人在债务人巳经欠息半年的前提下,未告知担保人,自行与债务人作了以新还旧贷款,问:担保人可免责么二,债权人未将债务人的已抵押的动产保护好,被债务人私下交易,给担保人带来损失,这个责任谁承担?
2025-03-20 08:56一、关于担保人是否免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债务人违约并造成损失,那么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是在明知债务人有逾期还款情况的情况下,仍然自行与债务人协商进行“以新还旧”贷款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行为的影响,避免因不当操作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二、关于债权人未保护好债务人已抵押的动产给担保人带来的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提供的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其所有的动产作为担保。 如果债权人未能妥善保管债务人的动产,并使其遭受损失,这属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因此,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债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便合理分配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两个问题,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划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身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