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作业造成其他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
2019-07-10 13: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按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强险理赔一般需要车辆处于行驶过程中,而特种作业车辆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路途行驶过程短暂,其事故发生主要在作业期间,如针对特种作业车辆将其交强险理赔限制于行驶过程中,既与社会参与者购买交强险的目的相悖,也明显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即为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且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如果以安全事故裁判本案,必然导致更多的特种车辆拒绝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亦无法得以实现。对于一般车辆应当强调其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对于特种作业车辆,应根据其特点,对于在操作过程中的事故应当参照交强险赔偿。根据保监厅(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特种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