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弟,陈正凯,身份证号:3209241967O3271731,从2010年10月至今在射阳县环卫所上班,从事拖拉机拖垃圾工作,在2O20年11月26日早晨6时左右,因天色暗又下着雨,视线不清,在拖垃圾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在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判全责。(拖拉机登记在个人名下,实为单位所有,个人只是前期垫付购买车辆钱款,后单位将本金每月按比例已全部返还,车辆保险由单位出资购买,但只购买了交强险)因保险不全,家里又穷,无力支付高额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援助解答如何处理,本人拜谢

2020-12-0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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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020-12-06 12: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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