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妻在军人服务社中港物业被聘用临时工做保洁至今已8年,可用人单位直至今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可近天单位领导找借口、找事。让她按公司程序走30日之前写交辞职报告走人,请问劳动者的权益谁来维护?我想用人单位已经违犯了劳动法规,为何还让我写辞职报告是什么意思?我想最好不用写这个辞职报告吧,是不是公司为了推卸责任才这样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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