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79年对越作战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我是政政安排工作对象,可是没有得到安排工作。按本款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我现年六十五岁仍没获得生活补助费。问,我应该获得生活补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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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直接找你们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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