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1993年离婚,91年开始到离婚一直住在单位分的住房里,94年6月父亲再婚至今,93-94年这期间单位出台了优惠购房政策,父亲缴纳了3800左右的房款(收据已经丢失)父亲也不记得大概是几月交的房款了,单位经办人已经去世,问了单位财务说没入单位的帐,直接交给房管局的,办理房产证时需要交800是后妈出的,也没有收据,2017年5月房屋拆迁,要的房子,现市值20万左右。办理新房登记时父亲写上我的名字各占50%,后妈知道后要求我爸爸写了承诺书,给她25%,现后妈提出离婚,要求父亲给10w,这合理吗?怎么举证房屋交款时父亲给了3800?
2021-06-02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