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1993年从部队复员后分配在一个县级市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2008年因触犯法律判刑11年,于2014年12月刑满释放(服刑期间正常领取工资)2015年起继续到单位请病假(正常领取工资),直到2018年底单位的相关领导找我谈话,说上级相关单位查到我在2008年判过刑,要对进行开除党籍,工职,在2018年底就停发了工资,停止交缴五险两金。请问律师,本人已服刑回单位四年多了,再对我进行开除党籍, 工职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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