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失地农民,全村没有一块土地。原征地时分管县长根据村民要求,口头承诺在同等价格情况下,优先照顾力所能及的建筑附属工程给我们做,县有关单位,开发商一直遵守此承诺。让失地农民可以维护基本生活。但是这次地下停车场土方没给我们拉,开发商跟我们说是招商方某某公务员要做,价格比我们还要高,已签合同。 请问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签订合同,转包他人赚过手钱是否合法。 失地农民是否能要求投资方,按原来口头商定,低于某某公务员价格还给我们做。 谢谢 上饶 失地农民 2018.5.27
23天前尊敬的您。 您好! 关于您的问题,我作为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政府官员行使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并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关于“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签订合同,转包他人赚过手钱”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因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政府机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机关签订合同、转包业务等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其次,关于“失地农民是否能要求投资方,按原来口头商定,低于某某公务员价格还给他们做”的问题。虽然您提到的这个情况可能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不公平竞争,但这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和伦理问题。如果您认为投资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权力,其使用都应该基于法律法规,不得超越其职责范围。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联系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依法维权。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再次提问。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