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秦州区人民医院的一名大夫。因孕期妊娠反映较大,故请假一月。一月后回原单位上班,科室主任因各种理由不能上班将我交到人事部。目前人事也未给予回复。本人无奈提出辞职,并要求秦州区人民医院将拖欠半年奖金补发,但遭到人事拒绝。理由是:奖金为医院奖励。辞职后不予以发放。故到现在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今天人事打电话叫办理离职手续。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离职,是否能将拖欠工资发全?(补充说明:拖欠半年
2019-07-03 13:53您好,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