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2月20日申请3月20日离职,2月20日到3月20日之间公司能以合法理由让我提前走人吗
2021-01-11 11:10您好,须依据具体情节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辞职员工的义务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您这边是2月20日书面提出离职请求,在3月22日满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自行三十天后离职即可。但这里还是建议好好与单位协商离职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