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09年年底结婚,当时没领结婚证,后补办的结婚证。2013年户口迁到公公的户口本下。公公是户主。两个孩子09年生一女孩,14年生一男孩,都在公公户口薄上。户主关系分别是,儿媳,孙女,孙子。15年和孩子的爸爸离婚,男孩归我。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关系栏还是写着儿媳和孙子。公公两套独家院,离婚后我和孩子(男孩),我们两个人居住一套,她们一家居住一套。房子这两年可能会拆迁。到时候我和孩子能分到安置房或安置款吗???属于被安置人口吗? (居委会每年的福利都有我和孩子的。离婚后居委会分的福利也都有我和孩子的。当时和孩子爸爸离婚,离婚协议上写了我和孩子爸爸没有财产住着他爸爸的房子)
2025-11-28 22:0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前夫在2013年通过补办结婚证结为夫妻,并且两个孩子也在当时的户口簿上登记了。离婚时,您与孩子一起居住并由您抚养,而孩子父亲则将孩子送回其父处。关于房产,虽然离婚协议中提到没有财产归属,但考虑到您和孩子的共同生活,房产可能被视为共有财产。 至于您的权益,如果房屋被拆迁,您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而言,您和孩子是否有资格成为安置人口,以及是否能分得安置房或安置款,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 此外,对于公共福利待遇,如社区福利等,通常会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与孩子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您和孩子应该能够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请注意,上述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