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进入国企工作,临时工,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合同为一年签订一次,2006年企业把临时工全部转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一年签订一次合同,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工,派遣到企业工作。2016年因在企业表现优异,企业将我转为正式工,与企业签订三年一次的合同,2019年6月,因企业停产,员工买断工龄,按照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说我之前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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