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结束后,被害人能否就自己的损失再向法院起诉
2025-10-22 20:0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已经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则其再次就同一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金融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的资金损失等,可能涉及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此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追回损失。 四、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由于已经经过了司法程序并得到了一定的赔偿或补偿,因此被害人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