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复垦补偿标准
2020-11-07 16:49一)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 1.临时使用耕地(果园、牧草地按耕地计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的,一年一补,其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950元。 2.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上青苗、构(附)着物补偿、青苗和附着物定额补助,补偿时分别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含经同意保留使用的临时便道、水系、路系占地,临时用地防护、排水占地,不能恢复的垮覆土地等,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土地未征收,不得进行征地人员安置。 (四)土地复垦后涉及的相关补偿:土地复垦后,由于不能恢复为原耕地地类或者耕地土壤熟化程度降低、耕作层发生改变、地力下降等原因,影响农民的种植收入,按以下标准计算,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对承包经营户进行补偿。 1.原旱地复垦为旱地的地力综合补偿:原属旱地,经复垦恢复为旱地的,给予承包经营户恢复地力综合补偿费,标准按每年每亩5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计1500元/亩。 2.原水田复垦为旱地的地力综合补偿:原耕地为水田,经复垦不能恢复为水田而改为旱地的,一次性补偿承包经营户每亩1600元。另再按旱地复垦为旱地的恢复地力综合补偿费标准给予承包经营户一次性补偿(标准按每年每亩5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计1500元/亩)。 3.原水田复垦为水田的地力综合补偿:原属水田,经复垦恢复为水田的,给予承包经营户恢复地力综合补偿费,标准按每年每亩5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3年,合计15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