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劳动者,2020年7月1日签署劳动合同至2021年7月1日到期,现在已办理离职,合同里明确注明公司旅游津贴是2000元每年(转正后按照2000/12月*实际履职的时间计算),过年的时候发放了去年7月到过年期间的1000,现在离职公司说只有干到年底的老师才能领取另外一千,合同上并没写这一点。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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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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