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9-08-2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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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评定原则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019-08-24 16: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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