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否可以施行需要股东会批准吗?
2020-12-27 11:31股东会否决不包括已经生效的提议和涉及第二人的合同,股东会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并未越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要提前20天通知,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以一般董事会通过后20天或者15天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告发出的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提前15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