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号接手了一个店铺,当时告知一年房租12000元,并且房租到期日为2021年3月20号。我支付13500元转让费后前店主代房东与我签订了租房合同。现在房东跟我要下一年的房租,并说到期日是2021年2月20号。提前了一个月。并且要涨房租到15000元。新民法典第五百条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前店主的行为属不属于第二条,我该怎么办
2021-01-15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