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的性质和特点

2019-08-18 20:25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其立法根据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制度实际上是对受侵害、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补偿,也是对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带来实质性损失的一种救济。 在审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时,首先应弄清这种赔偿的性质和特点,以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个人侵权行为和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经济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也不适用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 行政侵权赔偿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它具有如下特点: (1)这种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这种侵权赔偿的原因。 (2)承担这种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当然,也有少数单行的行政法规中规定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这里需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侵权,行政机关都要负赔偿责任。在确定这种侵权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过错责任是确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无过错的行政行为给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了损害或损失只是补偿问题;其次,行政赔偿是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或是被撤销为存在前提的。例如依法征用土地,向被征用土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等都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2019-08-18 20:25:02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6592今日律师解答 50204

相关推荐
物业要求统一安装门头,以断水断电阻拦工地施工 1回答
投诉派出所打什么电话 1回答
做了一个小手术,感觉被坑了很多钱,而且做了一些没必要的治疗故意坑你钱,私立医院 1回答
掐欠很多钱还不上怎么办 1回答
请问一下夫妻离婚了孩子名字写给父亲,但是妈妈现在想把孩子抚养权拿回来好拿吗?,还有就是孩子户口在妈妈家户口本上 1回答
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走怎么办 1回答
企业搬到外地员工工资未发怎么索赔偿 1回答
连环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原村民不得反悔 1回答
涉黄举报电话是多少 啊,有软件涉黄 1回答
我们小区没有物业,但是居委会引进了第三方管理车位的,居委会说 百分之80的住户都同意了!然后这个管车位的第三方开始收车位费停车,没有交的没有地方停车。请问这样合法吗? 1回答
REC黄金树理财合法吗 1回答
消费者无过错商家不卖东西给顾客算违法吗 1回答
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交接 1回答
您好,请问蚂蚁省电王合法吗? 1回答
朋友卖假鞋,对方自愿购买后反悔要求赔偿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