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的性质和特点
2019-08-18 20:25行政侵权赔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其立法根据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制度实际上是对受侵害、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补偿,也是对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带来实质性损失的一种救济。 在审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时,首先应弄清这种赔偿的性质和特点,以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个人侵权行为和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经济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也不适用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 行政侵权赔偿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它具有如下特点: (1)这种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这种侵权赔偿的原因。 (2)承担这种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当然,也有少数单行的行政法规中规定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这里需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侵权,行政机关都要负赔偿责任。在确定这种侵权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过错责任是确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无过错的行政行为给行政行为相对人造成了损害或损失只是补偿问题;其次,行政赔偿是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或是被撤销为存在前提的。例如依法征用土地,向被征用土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等都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