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房屋在去年的时候租给别人居住,租期是2017年2月28日到2018年2月28日,由于其它原因我在2017年10月的时候我想将房屋出售,但这个状况我有口头告知租客,房子我准备出售掉,但他们还是可以继续居住到同约期满,可是租客表示住到18年2月底的时候恰逢春节,怕到时候不好重新找房子,所以租客在17年12月的时候就自愿搬出去了。 现在时间过了这么久,我突然收到法院的书面通知,说当时的租客把我告了,说我房屋当时租期没到由于我卖房子所以把他们赶走的,现在要我退还租金还要赔偿什么违约金,真是无语...... 哪位好心的律师可以告诉我这官司怎么打?谢谢了!
16天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的是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和违约金的问题。首先,建议您详细了解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并确认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前终止租赁的情况。如果存在这样的条款,您可以向租客解释合同中的规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您是在合同到期后才决定出售房产。 其次,如果您认为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则应该积极应诉,表明您的立场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同时,也可以考虑与租客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后,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此事,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最合适的法律策略和建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