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业公司收楼预收三个月物业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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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在服务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且应当返还剩余未履行的服务期限的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要求收取三个月物业费是合理的,但需要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的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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