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屯有三个小组,1982年都各自填写了各组的山林证书,几十年过去了也没有一方提出争议,现在有一方提起纠纷,在调查取证中了解到,当时填写该证书的是时任各组的会计,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在指定地点,时间各组填写各组的山林证书,填写完后没有进行公布,也没有经过群众审核通过就各组保管各组的证书,目前出纠纷了才拿出来对证, 而后发现有一组的山林证的填证时间跟另两个组的山林证书的填证时间有五天的时间差,而当时的填证时间是三天,请问律师不在规定时间填写的山林证书可以视为无效证吗?
2020-11-21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