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三个月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医社保,老板无故让我下个月不要来上班了。因为是私人小企业没有工作服工作牌,只有每天原始的打卡记录,我只拿到这个月的打卡记录,并且公司发工资的形式是个人转账到银行卡,转账内容没有写工资这一项。我该如何证明我在这公司上班三个月半。
2017-12-29 08:24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无故开除赔偿问题: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