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到某房地产公司买房,当时父母说帮我交首付和房贷的,但是后来家里经营不善无力承担这些。首付交了一部分,我也是刚出来工作没什么钱。因为迟交首付是有滞纳金的,我就想房地产公司经理申请退房。经理回复不好退,且经协商制定了还款计划于2016年年底付十万,2017年三月底付清首付款不交滞纳金,现在房地产经理又反悔要求我交滞纳金。由于当时协商在电话里协商同意并为有书面协议。现在我看到合同里面有注明房款逾期6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他房地产公司没有很好的去履行合同,我怎样最好的去维护我个人的权益
2017-02-19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