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两个问题: 1.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宝宝9个月),但是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要降低我的工资,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2.我之前产假期间,公司停发了我的全部工资,改由领取社保生育津贴,但是由于公司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低,生育津贴远低于我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我合同上写的工资是2000块,实际是扣完社保和税后8000)请问我是否有依据可以让公司补上我差额?此外,由于广东省有比国家多80天的计划生育奖励假,这部分假生育津贴是不发津贴的,同时这段时间公司也没有给我发工资,请问这部分我是否有理由、依据追讨? 谢谢。
2021-06-2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