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离婚,带一女儿六岁,离婚两年了,但户口一直在我前夫那里没迁出来。现在我想把户口迁出来,去当地派出所询问,他们说必须要用我女儿的出生证明。我女儿的出生证丢失了,我去医院问过说是补不出来了。当时的住院病例也没有了。又去派出所,派出所还是非要要出生证明,说是要证明孩子是我的,我们户口早上了,孩子难道还能不是我的?我们如果出生证明永远补不出来,难道户口也永远迁不出来吗?不是说百姓事无小事吗?派出所的做法算不算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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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的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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