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公路最新赔偿标准
2019-11-11 09:30(1)《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2)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3)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复函(川发改价格[2012]81号) “二、收费范围:(一)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二)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三)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四)超限运输护送费。 三、收费主体: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根据管理和经营范围分别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公路经营企业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管理程序后,方可实施收费。 四、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及票据购买等支出,确保恢复及时,畅通安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