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邻里之间,当时老一辈感情好,借用地皮修建,至今,别人强占至家门口,邻居老人話反其说,称我家没有地方在我家门口。镇里处理为,家门口路为我家所有,邻居建筑为他们所有,空白地方为公有,是公有,更不是共有,为何变成公有了,有这么判定的律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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