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用第三方招聘合法权益合法吗?
2025-03-20 10:52一、国有企业使用第三方机构进行招聘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其在试用期内或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内,即使没有经过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影响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二、国有企业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招聘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选择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招聘活动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因为这有助于节约时间和成本,并且可以确保招聘过程的专业性和效率。但是,国有企业在使用第三方机构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招聘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使用第三方机构进行招聘是合理的,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关于试用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企业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也需要注意其资质和信誉,以保证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