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司法解释
2019-10-15 17:18法律责任条款中,经常会有这样的表述,即首先是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责令改正),然后分号,分号之后是拒不改正的,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对于能够改正的违法行为,这种表述适用起来应当说没什么问题。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首先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改正了,也就无事了,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只有在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对其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不能改正的,应当如何办?是不予处罚,还是可按照拒不改正的情形予以处罚? 要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对两个概念含义的理解,一是改正的含义,二是拒不改正的含义。 改正的含义是什么,是只指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改正,还是也包括对今后行为的改正,也就是说,只要今后当事人不再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也算改正了? 如果现实中确实存在不能改正的违法行为( 例如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不住的,应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行为),改正应包括对今后行为的改正。因为既然认定违法行为不能恢复(改正)到合法状态或者恢复无意义(如被行政机关发现后,再向行政机关报告),而非要求当事人必须恢复,不恢复(改正)就要给予处罚,显然属于强人所难,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对于不能改正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应理解为是要求当事人今后不能再犯(如上班迟到,如何改正?应是今后不再迟到),如果当事人今后不发生该该类违法行为了,也就属于改正了。对于不能改正的违法行为,不宜将其视为拒不改正的情形对待。拒不改正有主观上的故意,就是能够改正而就是不改。将本来不能改正的视为拒不改正的情形,并以此对其实施行政制裁,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与改正的含义相对应,拒不改正的含义也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本来能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形,二是指要求其在今后的行为中改正而未改正的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改正命令的,按照拒不改正的情形,依法实施制裁就可以了。 而对于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行为中改正的,当事人未遵守要求而再次违法的,是否还需要按照法条的规定,先行责令改正,待拒不改正时再予以处罚呢?不宜这样理解,对于再犯的,可直接视为拒不改正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无限循环的怪圈,对这类违法行为始终不能追究了。这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才实施处罚,体现的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优先的原则。对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处罚。否则,就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不符合法条的本意。